公众号转载新闻是否侵犯版权?

阅读:596 2021-01-21 17:12:00

【导语】  如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新闻发布和转载的重要渠道,公众号转载新闻是否侵权也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对公众号新闻传播的主体、内容和方式进行梳理,认为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作者的观点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近日,10家主流媒体在国家版权局的统筹下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全国百余家新闻单位发布维权声明,一时间,新闻维权成为业内热词,相关话题也层出不穷。在当前的传播业态下,一些即时通讯工具平台成为新闻发布和转载的重要渠道,这其中是否存在版权问题更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全方位沟通、互动。公众号的服务对象包括社会名人、意见领袖、新闻媒体、各类企业、政府机关等。不可否认,通过这一平台,众多的个人、媒体和商家都获得了在社交环境下的垂直深入能力,减少了宣传成本,提高了品牌知名度,促进了社会交流效率。但同时,“渠道过剩、内容稀缺”的大环境又导致了公众号“一人原创、百人抄袭”的局面,部分公众号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随意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既不标明出处,也不署原作者之名,甚至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对版权秩序带来影响。

 

    在公众号转载的各类作品中,新闻因其真实鲜活、篇幅精炼、趣味性强、极具时效性,有助于引起关注、吸粉固粉、提高流量,且版权问题又模糊不清,成为公众号转载之首选。那么,公众号转载新闻是否侵权,需从传播的主体、内容和方式来综合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转载主体有限制

 

    根据2014年国家网信办出台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微信十条”)第七条的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所谓时政类新闻,是指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近期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一号令”)将这一适用范围从时政新闻扩大为新闻信息,同时强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可见,从政府规制层面,对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众号不应开展时政类新闻的转载,至多可以转载娱乐、体育类新闻。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条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对于个人公众号是否可以转载新闻的问题,目前还存在不同的理解。部分学者认为,只要在有资质的平台上转载权威新闻单位的新闻源,不违反“微信十条”第七条的规定,个人公众号应该不受限制。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微信十条”的规定,“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账号当然包括个人公众账号。鉴于时政新闻的特殊性质,从立法者规范传播的本意出发,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转载内容遵规定

 

    公众号转载的内容分为多种。首先,转载时事新闻涉及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公众号转载时事新闻,一般而言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需注意一点,所谓时事新闻的范围极小,仅为对新闻事实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如:“5月23日,英国曼彻斯特遭受自杀式恐怖袭击,IS宣称对此负责。”这种新闻与事实几乎无异,如予以保护将导致对事实的垄断。但如媒体加入自身的调查、观点和评述,该新闻即可能因具独创性而成为作品受到保护。

 

    其次,转载时政新闻涉及的版权问题。如前所述,时政新闻为“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时政新闻一般来自于具有采编发布自制的新闻单位,根据“一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转载资质的公众号应获得新闻单位相关授权后方可转载。

 

    再次,转载其他新闻涉及的版权问题。对于非时政类的娱乐、体育等新闻,对转载的公众号并无资质要求,如该新闻为新闻作品,则需得到版权授权。同时,转载其他新闻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微信十条”第七条的规定。

 

    网络平台应担责

 

    公众号转载内容的方式也有多种。首先是授权传播。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该条明确了新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权利人明示许可制”,有资质的公众号在转载新闻的过程中,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是规范传播。在转载新闻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规范转载,一是要尊重署名权,部分公众号刻意不标注新闻来源、原作者,甚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载,都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二是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一些公众号为吸引眼球,在转载新闻的过程中篡改标题、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严重侵犯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三是要转载权威新闻单位信源,不得造谣传谣。再次是合理使用。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新闻经常使用合理使用来证明其正当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合理使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基于商业的目的,并列举了“个人欣赏”等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然而在实践中,多数微信公众号转载都不符合法律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况,且公众号转载的目的在于吸引并积累粉丝,以达到宣传营销之目的。当粉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就会有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接踵而来,因此转载新闻是基于潜在的盈利目的,恐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目前,微信公众号已经蔚然成势,为腾讯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那腾讯作为平台提供者,在公众号转载新闻方面承担什么责任呢?笔者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腾讯平台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获得并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根据“微信十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腾讯目前持有转载新闻许可,在“一号令”颁布之后,还需按新要求进行检视并获得许可。二是对公众号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具有新闻传播资质的公众号不得转载新闻。三是在权利人发现公众号侵权并告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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